關于印發(fā)《連州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部分工作人員實行交流方案》的通知
來源: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2015-11-11 00:00:00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瀏覽次數(shù):-
關于印發(fā)《連州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部分工作人員實行交流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連州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部分工作人員實行交流方案》業(yè)經連州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落實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直向連州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連州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部分工作人員
實行交流方案
為加強我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積極性,大膽打破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浮于事的用人機制,探索建立工作人員交流制度,讓一定比例的工作人員流動起來,進一步治理“庸、懶、散、軟”現(xiàn)象,促進機關作風轉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廣東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廣東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和《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管理
市委、市政府成立連州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tǒng)籌全市工作人員交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成員單位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交流工作的組織落實,指導、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辦公室成員由市人社局、市編辦抽調人員組成。各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要相應成立交流工作領導小組,并指定分管領導負責落實。
二、行政機關單位人員交流
(一)交流的范圍和形式
1、交流的范圍
(1)交流單位:全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市法院、市檢察院因司法體制改革,暫不列入交流單位)。
(2)交流人員:副主任科員以下(不含副主任科員)在編在職的工作人員。
2、交流的形式
工作人員以轉任的方式進行交流(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規(guī)定在部門內部實行交流)。
(二)交流的對象和人數(shù)
1、不列入交流對象的人員
(1)凡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受處分期未滿的人員;
(3)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對工作地區(qū)、工作單位、最低工作年限等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人員;
(4)按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公務員身份工作年限不足3年的人員;
(5)距離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人員。
2、列入交流對象的人員
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交流對象: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有應當回避情形的人員;
(2)主動要求交流的人員;
(3)在本單位工作滿十五年及以上的人員(根據機構改革精神,成建制組成新單位的,按組建前后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4)經單位民主測評,交流票數(shù)占單位在編實有人數(shù)30%及以上的人員;
(5)近五年來年度工作考核有一年基本稱職的人員;
(6)工作作風存在“庸、懶、散、軟、奢”現(xiàn)象,群眾反映強烈的人員。
3、交流的人數(shù)
綜合個人表現(xiàn)和單位實際情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需要交流的人員原則上不少于本單位在編實有人數(shù)10%比例。
(三)交流安置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可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
1、屬于交流對象的第(4)(5)(6)點情形的人員,要統(tǒng)一參加由相關部門組織的在市委黨校舉辦的轉任培訓學習。考試考核合格后,辦理轉任手續(xù)。
2、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交流人員和其他市直機關單位人員情況,提出交流安置意見報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交流人員需服從交流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交流安置,原則上可交流安置到其他有空編的市直機關或鎮(zhèn)(鄉(xiāng))政府工作。
(四)交流的操作程序
1、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單位擬交流人員名冊匯總,審核后擬定交流方案報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交流人員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移交工作,屬交流培訓對象的人員需到黨校報到,集中參加轉任培訓學習。
2、交流方案一經批準,交流單位應及時對已批準交流人員辦理轉任的相關手續(xù)。交流人員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新單位報到,拒絕安排逾期不去報到的,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接收單位要按照交流方案接收交流人員,及時辦理交流人員轉任的相關手續(xù)和工作安排,否則要對單位領導進行問責處理。
三、事業(yè)單位交流
(一)交流的范圍和形式
1、交流的范圍
(1)交流單位:全市事業(yè)單位。
(2)交流人員:副科級以下(不含副科級)在編在職的工作人員。
2、交流的形式
工作人員以調動的方式進行交流(教育系統(tǒng)、衛(wèi)計系統(tǒng)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在本系統(tǒng)內實行交流,其他人員參加全市的交流方案)。
(二)交流的對象和人數(shù)
1、不列入交流對象的人員
(1)凡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受處分期未滿的人員;
(3)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對工作地區(qū)、工作單位、最低工作年限等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人員;
(4)按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工作年限不足3年的人員;
(5)距離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人員。
2、列入交流對象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交流對象: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有應當回避情形的人員;
(2)主動要求交流的人員;
(3)在本單位工作滿十五年及以上的人員(根據機構改革精神,成建制組成新單位的,按組建前后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4)經單位民主測評,交流票數(shù)占單位在編實有人數(shù)30%及以上的人員;
(5)近五年來年度工作考核有一年基本合格的人員;
(6)工作作風存在“庸、懶、散、軟、奢”現(xiàn)象,群眾反映強烈的人員。
3、交流的人數(shù)
綜合個人表現(xiàn)和單位實際情況,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需要交流的人員原則上不少于本單位在編實有人數(shù)10%比例。
(三)交流安置
1、屬于交流對象的第(4)(5)(6)點情形的人員,要統(tǒng)一參加由相關部門組織的在市委黨校舉辦的培訓學習??荚嚳己撕细窈螅k理調動手續(xù)。
2、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交流人員和其他事業(yè)單位人員情況,提出交流安置意見報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市教育局、市衛(wèi)計局負責擬定本部門專業(yè)技術人員交流方案,報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提交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交流人員可交流安置到同一經費渠道有空編的其他事業(yè)單位或鎮(zhèn)(鄉(xiāng))政府事業(yè)單位工作。
(四)交流的操作程序
1、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單位擬交流人員名冊匯總,審核后擬定交流方案報市交流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交流人員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移交工作,屬交流培訓對象的人員需到黨校報到,集中參加培訓學習。
2、交流方案一經批準,交流單位應及時對已批準交流人員辦理轉任的相關手續(xù)。交流人員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新單位報到,拒絕安排逾期不去報到的,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處理。接收單位要按照交流方案接收交流人員,及時辦理交流人員調動的相關手續(xù)和工作安排,否則要對單位領導進行問責處理。
四、紀律要求
1、在人員交流工作中,要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認真完成人員交流工作任務。
2、各單位要按照“三嚴三實”嚴格貫徹落實方案要求,及時做好交流人員思想政治工作,有責任做好接收按政策安置的交流人員。
3、從事人員交流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對違反干部人事紀律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4、人員交流工作中,涉及職務、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分別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